国际宗教洁食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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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认证在新疆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对未获得清真认证标志牌而私行悬挂清真标志或许标示“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转让、租赁、生意或许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吊销清真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清真认证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物,冠以“清真”字样的;
(二)运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物的;
(三)以非清真食物假充清真食物的;
(四)获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予以处罚;损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清真认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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