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宗教洁食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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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认证在甘肃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认证食物的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加强对清真食物的办理,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物的出产、加工、运营及其监督办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本法令的施行。
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清真食物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轻视和干与食用清真食物的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
第五条 专门从事出产、加工、运营清真食物的企业或单位,除具有有关法令、法规对食物出产运营所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的首要办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认证食物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人有必要是食用清真食物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从业人员中应有必定份额的食用清真食物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出产、加工、运营场地、设备、仓储有必要确保专用。
(四)屠宰、收购、操作等要害岗位,有必要由食用清真食物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五)清真肉食产品畜禽按有关规则实施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产品畜禽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托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安排出具的资历证明。
第六条 清真包装食物,应当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托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安排监制,并在清真食物外包装上印制监制单位名称。
出产、加工、运营清真认证食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物包装印刷品时,应当供给地点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同意的有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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